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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9-09-25
答:根据沪人社规(2019)35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本市郊区农民实现跨区就业(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注:
  (1)上述“农民”,是指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含被征地人员)。
  (2)上述“郊区”,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区。
  (3)郊区农民到本区其它路程较远乡镇就业或实现跨省就业的,各区也可探索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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