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家 政 服 务 综 合 保 险 条 款 |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化解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死亡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采用定额保险单,每份保险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年保险费为人民币 30 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为同一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投保一份本保险,投保多份视同重复保险,赔偿限额仍为第一份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第八条 赔偿金的申请 (一)死亡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二)残疾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第九条 赔偿金的领取 经本公司审核后,出具《赔偿金领取通知书》,告知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赔偿金给付金额,由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分别在《赔偿金领取通知书》上签字,本公司自收到已签字的《赔偿金领取通知书》后,赔偿金在十个工作日内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将该赔偿(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及有关费用)转交给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写明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护照两者之一),发生更换所雇家政人员情况时,应按本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事先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遭受意外伤害的家政服务人员与保险单所列的所雇家政服务人员不符的索赔申请,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向本公司 请求给付赔偿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时,应当拨打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或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WWW.12333.GOV.CN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通过拨打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办理变更手续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变更自被保险人确认的时间起生效; 通过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办理家政服务人员变更手续的,网页上将显示变更成功的信息,家政服务人员的变更自确认的时间起生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五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概不负责。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本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书面要求本公司先予给付赔偿金,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给付赔偿金,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八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家政服务人员 :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 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