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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22号
上海公共招聘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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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就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

2创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

重点发展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孵化功能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考察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或创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运作较规范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

(三)跟踪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跟踪管理,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于正在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于就业见习后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学员,应督促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于创业见习后的见习学员,应鼓励创业见习基地加强跟踪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经考核评估,见习规模大、见习质量好、见习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或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不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就业创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见习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六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创业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参加见习计划的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应将毕业学年学生的见习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体规划中,并将见习作为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相关学校应为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对于参加见习期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未就业青年就业创业意向的摸底调查,并组织做好见习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

(三)失业青年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查和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75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5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88号)、《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就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   2.创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   重点发展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孵化功能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考察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或创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运作较规范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   (三)跟踪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跟踪管理,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于正在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于就业见习后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学员,应督促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于创业见习后的见习学员,应鼓励创业见习基地加强跟踪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经考核评估,见习规模大、见习质量好、见习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或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不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就业创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见习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六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创业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参加见习计划的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应将毕业学年学生的见习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体规划中,并将见习作为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相关学校应为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对于参加见习期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未就业青年就业创业意向的摸底调查,并组织做好见习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   (三)失业青年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查和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88号)、《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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