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申请向市劳鉴委提出。
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配置的,需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3、工伤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协议配置机构,并持《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办理配置手续。
4、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可以持原《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自主选择协议配置机构进行更换。
5、工伤人员配置假牙等辅助器具的,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配置,配置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