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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及期限分别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16-04-12
    答: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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