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协保人员的就业援助。包括:
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积极促进就业。各区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帮助实现就业;
参加政府补贴项目的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后,给予全额补贴;
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只要承诺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区、街镇承诺三个月内予以就业托底安置。
(2)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3)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