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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9-04-24

  答: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

  1、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2、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3、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4、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5、在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上门照护和社区托养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6、在本市从事保险营销的来沪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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