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手续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4-09-04
答: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制度衔接手续的,本市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向参保人员先行计发养老金。待手续办结后,如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再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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