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当年度拟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弹性退休、法定退休)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对按照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供延迟退休审批表,其他单位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且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公证处在编在岗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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